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七节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的起征点
1.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2.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二、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解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解释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7)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2011年重大调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9)(2011年重大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0)(2011年重大调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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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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