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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在社会上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对公司的种类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具体规定也有差异,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抽象的公司概念。
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具有以下四项特征: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2.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股东即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因此,盈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盈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某些具有盈利活动的组织,如果其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更不同于债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关系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
(2)本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我国现行的企业立法体系处于新旧并存、交错适用的状态,所以实践中的公司形式仍显得有些杂乱,如有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依《企业法》设立的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企业等。这种状况的根本解决,需要通过对企业立法体系的调整进行,通过法律的立、改、废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学化。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较多强制性义务。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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