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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一章(1)

发表时间:2012/3/20 9:34: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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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体现社会各阶级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他体现的是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

(a)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b)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c)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护社会秩序。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①物: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物质资源。包括自然物,如矿藏、土地;人造物,如机械、建筑等;即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固定形态的,;例如:电力、天然气等。

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如发明、设计,是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可以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道德产品如荣誉称号、表彰等。

③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

④人身: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得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和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三、法律事实:

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法律事件

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绝对事件: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消极成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得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分类。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渊源)

(二)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6)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私法(民法、商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了解)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宪法相关法包括四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其中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在该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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