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第四节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消费税法律制度,由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消费税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1)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2)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一)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2.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四) 其他应税消费品
我国的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和委托加工环节课征,且实行单一环节征税,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消费品的价款已包含了消费税,因此,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也可以确定某些消费品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或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也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开征消费税时确定的税目共11个,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税目作了大幅调整,现有税目14个,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 高能耗即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 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简言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财政收入的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通行做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加以规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并不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分为不同的税目和子目,适用不同税率,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的方向。
现行消费税的税基是14个税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是选择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界定尤为重要,具体如下:
(一) 烟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论其使用何种辅料。
1. 卷烟
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和商业批发两个子目,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
(1)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2)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 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 烟丝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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