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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解析:判决和执行

发表时间:2012/5/6 9:38: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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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判决和执行,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例题·多选题】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各项中,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2008年)

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D.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正确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是()。

A.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人民法院

D.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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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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