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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6)

发表时间:2012/4/17 9:22: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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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六节税收法律责任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2000-10000元的罚款。

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逃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

B、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C、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对纳税人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AD

3.偷税

(1)偷税行为的界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

A、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的

B、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少缴应纳税款的

C、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

D、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答案】ABC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抗税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三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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