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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义第3章:第一节

发表时间:2013/8/23 9:53: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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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章节讲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伪造、变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解释】票据的伪造、变造均属于欺诈行为、违法行为,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2012年)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答案】A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解释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属于违法行为;而原记载人可以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进行更改(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解释2】(1)所有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均不得更改;(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出票日期(2007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1】“1月18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月壹拾捌日

【解释2】“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5.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出票金额的票据

B.更改出票日期的票据

C.更改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D.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C: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D: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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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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