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精讲讲义(4),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指一国海关法规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
通常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其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关境即是国境。但由于自由港、自治区和关税同盟的存在,关境与国境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在设有自由港、自由区的国家,自由港、自由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的角度来说,它是在该国关境之外,对进口自由港(区)的货物可以不征关税,此时关境小于国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保持自由港地位,为我国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单独关境区是不完全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实施单独海关管理制度的区域。相反,在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之间,它们相互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税则,彼此间进出境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关境包括了几个缔约国的领土,这时关境便大于国境.如欧洲联盟。
关税一般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我国日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于2000年7月8日修正的《海关法》,国务院于2003年11月颁布的《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由海关总署印发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等规章、制度、文件,构成了我国关税法律制度。
二、关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关税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予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也要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地说,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税范围。
(二)关税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行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发布《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而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一部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多方面的需要,如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等,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归类总规则、进口税率表、出口税率表。其中,归类总规则是进出口货物分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和方法。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分类目录,由类、章、项目、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五个等级、八位数码组成。按照税则归类总规则及其归类方法,每一种商品都能找到一个最适合的对应税日。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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