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8/1/13 10:51: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考点练习: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并适用《仲裁法》的是(  )。

A、某企业的职工和企业的劳动争议

B、甲企业和乙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李某兄弟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张某与张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更多优质干货: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报考政策全面解读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英才班]

        11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896起

        了解课程

        477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畅学班]

        10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616起

        了解课程

        44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丰羽计划-畅学班]

        夯实基础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476起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