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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所得来源的确定

发表时间:2014/8/14 9:24: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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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中级会计职称教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合伙企业清算的财产清偿顺序

1、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保管保险费、处分财产的费用、清算过程中其他费用

2、支付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费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税款;清偿债务

3、分配财产: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先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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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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