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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发表时间:2014/8/14 9:10: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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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中级会计职称教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示: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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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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