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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选试卷(4)

发表时间:2011/8/2 11:43: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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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会计职称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4.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有6种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其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国家公务员。

5.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情形。其中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6.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1998年10 月11日,甲作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已满三年,可以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2002年11月20日,甲作为公司监事任期届满,未能连任,亦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可以转让。

7.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本题C选项正确的是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部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8.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债权人表决权的问题。在债权人会议上,并非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表决权,例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

9.A、D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破产财产的界定。本题B、C选项是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破产财产。

10.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B选项正确的说法是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11.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2.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13.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

14.A、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违约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5.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计算增值税时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我国税法将八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其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之一。

16.B、D

【解析】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17.B、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营业税纳税人及营业额。(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的计算营业额为1000万元(2000-1000),甲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万元。(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18.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

19.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0.A、B、C

【解析】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均征收契税

三、判断题

1.√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足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否则,甲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须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4.×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问题。这是本章重点内容之一。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所以本题中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为150万美元,仅占1/2,不符合规定。

5.×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和解整顿制度的特点。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整顿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6.√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通知问题。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7.√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的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8.√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效力待定合同允许采取的补救措施。

9.×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本题中,甲企业应于2月10日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为企业所得税可扣除项目的确认。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简答题

1.【答案】

(1)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本题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应为1667万美元。

(2)出资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而不是4个月内。

(3)出资方式不合法。根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资企业的名义所贷的款作为出资,而双方在合同中作了这样的约定。

(4)董事会组成不合法。根据规定,若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本案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5)合资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因而该条款中有关注册资本减少的约定是错误的。此外,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因而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违法的。

2.【答案】

(1)购进空调机因尚未开出商业汇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该商场销售空调机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安装费,应按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3)实物折扣(电子石英手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4)计算该商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月进项税额=315000×17%=53550(元)

当月销项税额=[(3000+200)÷(1+17%)×300+(2800×100+200×100)÷(1+17%)]×17%=183076.78(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83076.78-53550=129526.78(元)

3.【答案】

(1)丙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甲公司应当于1月18日前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甲公司可以不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甲公司应于2月16日前缴纳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

(4)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综合题

【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4)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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