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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料1

发表时间:2013/2/18 8:54: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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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定义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如铁道部)、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解释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释3】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征税范围

1、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境内①“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劳务①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③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一般规定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解释1】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解释2】①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②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非根据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兼营行为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核定后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解释】①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酒店“上午”向张某销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务);

②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而兼营不一定针对同一个消费者(酒店上午向“张某”销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务);

③混合销售一般情况下只合并征收一种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除外),而兼营,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兼营行为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视同发生

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特殊业务的

征税规定①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③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④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电话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⑤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⑥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⑦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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