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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解析2

发表时间:2014/7/10 9:15: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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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中级会计职称教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登记事项

(一)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二)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服务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六)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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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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