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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七章(4)

发表时间:2012/5/28 10:29: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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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引导资金和资源投入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类别包括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相关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一)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消除法律性重复征税的国际通行做法。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等实行低税率的税收待遇,《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要求纳税人补交税率差。

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考虑到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不足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并且变动频繁,税收管理的难度较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国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给非营利组织提供不同的税收待遇。虽然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给予免税,但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则要征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优惠政策的导向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应当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鼓励的对象。同时,为生产此类产品的服务业也应同样予以扶持,因此,《实施条例》将此类亦归为免税项目。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一般盈利水平较高,也不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在优惠力度上应与基本生活需要的农产品等免税有所区别,因此,实行减半征收。

(二)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 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重点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关系国计民生,《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与原来的“两免三减半”相比,减免期限作了适当延长,缓解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经营困难。《实施条例》规定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起始日,可以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与原外资企业以获利年度为减免税的起始日、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更为符合实际,更易进行税收征管。

2.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上述第(二)、(三)点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3.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按照国际惯例,来源国对汇出境外的利润有优先征税权,一般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多在10%以上。如果税收协定规定减免的,可以按照协定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汇出境外利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给予普遍的免税政策,有利于通过双边互惠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对将利润汇出境外的企业的利益。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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