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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承担

发表时间:2014/8/14 9:11: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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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中级会计职称教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示:责任竞合

(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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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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