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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契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7/3 9:38: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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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契税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买契税)

二、征税对象——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购买、受赠和交换的房屋

4.特殊形式: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但是: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与计税依据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类似于购买方)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是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四、税收优惠(熟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提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且补缴税款。

五、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与土地增值税7天比较)

(二)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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