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的类型
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来看,各国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税。根据征税范围的大小,消费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 狭窄型消费税,其征收范围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应税消费品,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游艇、钟表、首饰、化妆品、香水等;
2. 中间型消费税,其征收范围要比狭窄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更广一些,还包括一些消费广泛的日用品、奢侈品等,如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药品、咖啡、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等;
3. 宽泛型消费税,其征收范围最广,不仅包括更多的日用品、奢侈品,而且还包括一些生产性消费资料,如水泥、建筑材料、铝制品、橡胶制品、木材制品、颜料、油漆等。
这三种类型的划分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从各国开征的消费税来看,实行狭窄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多,中间型消费税的国家数量次之,宽泛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少。
通过选择不同的征收范围,进而设计高低不一的税率,确定各有侧重的征收环节,可以起到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通过选择税源集中、收入比较稳定的高档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以及设计较高的税率,可以为国家筹措稳定的财政收入。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狭窄型消费税。
三、我国消费税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消费税也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征过消费税性质的“关市之赋”、“山泽之赋”,这些都是对特定的物品征收的消费税。其后,各朝各代又广泛征收过盐税、酒税和茶税等。中华民国时期,为了筹措财政收入,政府开征了专门的货物税。
新中国建国后,当时的政务院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特种消费行为税纳入其中。此后,政务院1951年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3年税制修订时,该税种被取消。此后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1958年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统一税,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税中相当于货物税的部分,1983年至1993年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相当于或部分相当于消费税。我国1983年曾开征烧油特别税,1989年曾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消费税暂行条例》,决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是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独立税种。
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根据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性地对部分消费品征收,其直接目的是使消费税成为增值税的辅助税种,使其既能对生产经营和消费进行特殊调节,又能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还能引导社会消费和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使消费税成为实现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鉴于消费税的内在特征,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总是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自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税目由11个调整到14个: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汽油、柴油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了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和白酒的税率等。2008年11月5日,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务院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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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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