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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3)

发表时间:2012/9/20 10:06: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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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2月25日制定、2008年12月1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明确了《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些重要概念、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问题。现行消费税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消费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构成。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Excise Duty),又称货物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重要税种。

消费税的历史源远流长,欧洲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内陆关税、罗马时期的盐税,实质上都是对货物征收的消费税。封建社会中后期,商品经济日渐发达,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也就随之扩大,到资本主义初期达到鼎盛阶段,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20世纪以后,随着累进所得税的推行,消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在西方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受到削弱,为所得税所替代。但是,因为消费税的独特调节作用,在这些国家的税制中,消费税仍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辅助税种。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消费税至今仍是各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迄今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消费税,但具体名称和征收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叫货物税,有的叫奢侈品税;还有国家按征税对象确定税种名称,如烟税、酒税、矿物油税、电话税等。

一般认为,消费税包括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两类:

1. 直接消费税是以个人的实际消费支出额为计税依据而向消费者课征的一种直接税。

2. 间接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向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课征的一种间接税。间接消费税还可以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种消费税。

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 课征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一般选择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并设计了不同的税率,表现出明显的调控目的和政策导向。各国选择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一般出于限制消费、节约资源、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考虑,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消费税的税目会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而有增有减,但主要是奢侈品、高能耗或高档消费品、限制消费品、不可再生和替代资源以及一些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

2.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只是选择在生产或零售等某一环节征收,基于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止税源流失的考虑。

3. 税率设计具有灵活性、差别性。消费税的平均税率较高,而且针对不同税目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对价格差异较大,且便于按价格核算的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征收;对价格差异较小,品种、规格比较单一的大宗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征收。

4.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消费税的税目既有从价定率征收的设计,又有从量定额征收的安排,还有复合征收的方式,计税准确、管理简便、易于操作。

5. 税款征收具有重叠性。消费税的税目同时往往也是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税目,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征的一道税,具有重叠课征的特点。

6. 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尽管立法往往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其立法预期是纳税人可以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将所纳的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调节消费者的消费意向的目的。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第四章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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