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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三税”是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税率(7%、5%、1%)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7%、5%、1%)
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
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
3.征收比率:3%
4.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
(三)计算应用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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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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