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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2)

发表时间:2011/11/30 11:30: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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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2)

四、汇票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提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在提示付款期间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理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假设D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那么承兑银行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银行仍要对D承担票据责任。但是D丧失对前手背书人B和c的追索权。

【例题】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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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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