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第三章(12)

发表时间:2012/2/21 8:45: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

(一)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1.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而不是“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额的确定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转售业务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其他重要规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全额征税

<5年

普通住房

差额征税(销售收入-购置房屋的价款)

非普通住房

≥5年

普通住房:免征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011年教材新调整)

相关文章: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汇总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最新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xll)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