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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三章

发表时间:2010/12/21 13:50: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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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

1、一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提示:如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余额计税: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

1、建筑业劳(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自建行为
 (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提供装饰劳务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4、建筑安装工程
 (1)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2)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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