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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5)

发表时间:2016/7/15 9:59: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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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2014年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答案】C

【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

【第24课时:第四章 第四节 p222 知识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讲义内容】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

如果属于假冒他人名义,其法律效果应类似于无权代理。

如果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则票据行为不生效力。

但是,如果其情形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则票据行为有效。

如果票据伪造的情形属于虚构他人名义,票据行为应无效。

(2)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要承担其他责任

17.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D

【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p255

【第27课时 第五章 第二节 p254-255知识点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数据电文——进入系统)

(2)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在发出后、生效前)

(2)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有期限不撤销、明示不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被拒绝)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被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期满未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

18.16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答案】D

【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p259

【第28课时:第五章 第三节p258 知识点二: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

【讲义内容】

知识点二: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

1.合同依效力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9.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太彩电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乙于2月4日支付了1000台彩电,甲于3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下列关于彩电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A.2月4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B.3月5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C.3月5日5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D.5月6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答案】D

【知识点】买卖合同

【第34课时 第五章 第九节 p291知识点一:买卖合同(必考点)】

【讲义内容】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一物不符解除一物,价值大减,解除数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不符,及于从物)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一批不符,解除该批。价值大减,解除全部)

(4)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电子信息产品——收到即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7)(8)两项

20、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科,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于7月2日到达乙公司。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

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

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

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

【答案】A

【解析】要约人(甲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得撤销要约。

【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P255)

【第27课时:第五章 第二节 p254 知识点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讲义内容】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在发出后、生效前)

(2)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有期限不撤销、明示不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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