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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这时经济法概念才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垄断、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这一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这里所说的“干预”,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管理、调节和监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凋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里所称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一般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法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经济法的渊源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律例如:《会计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政府采购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经济行政法规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等。地方性法规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在此不予列举。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部门规章例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等。地方政府规章的种类和数量繁多,在此不予列举。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是指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特别行政区的法,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或特别行政区。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七)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其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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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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