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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课后复习资料5

发表时间:2014/6/12 9:18: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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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中级会计职称教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必考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1.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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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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