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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5

发表时间:2014/7/3 9:18: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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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9月20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销售额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但下列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3)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价格折扣(商业折扣)

(1)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2)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在视同销售中,可能出现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例如企业将自制的月饼无偿赠送他人)。因此,税法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①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③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解释】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原则是:确认时间不得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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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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