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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知识点梳理8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房产税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具体规定
(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解释1】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解释2】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三、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照明设备、各种管线、电梯等)。
2、从租计征
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链接】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解释】只有第一种情形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均从“次月”。
第二节车船税
一、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车辆
①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②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
第三节 印花税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具体包括:
(1)知识产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2)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3)动产: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
(4)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解释】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解释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释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第四节契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谁买房,谁缴纳契税。
二、征税范围
1、基本界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不缴纳契税的情况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缴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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