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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精选讲义第一章(1)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提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
(3)国家。(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提示:(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提示: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提示: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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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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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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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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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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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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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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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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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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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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