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发表时间:2018/1/11 11:03: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要考点汇总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无论是被代理人死亡还是代理人死亡,代理均终止。

【委托代理】(1)法人:无论是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还是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均终止;(2)自然人:代理人死亡,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并不终止。

考点练习:单选题

关于代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B、代理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C、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D、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更多优质干货: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报考政策全面解读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英才班]

        11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896起

        了解课程

        477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畅学班]

        10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616起

        了解课程

        44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丰羽计划-畅学班]

        夯实基础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476起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