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
2011年6月1日,王某、韩某、李某、甲公司各以现金出资10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会、监事会,但未设立董事会,刘某为执行董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
(2)执行董事刘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2月18日,王某向B银行借款10万元,A公司拟为其提供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四位股东均出席了会议,王某、韩某、李某投了赞成票,甲公司投了反对票。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2012年3月,刘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A公司造成了25万元的损失。2012年4月4日,韩某书面请求A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2012年5月10日监事会仍未提起诉讼。遂韩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由刘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股东会通过为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韩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由刘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A公司股东会通过为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王某未回避表决,A公司股东会通过为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3)韩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2011年1月1日,甲、乙、丙、丁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订立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丙、丁各以25万元现金出资,乙以劳务作价25万元出资。
2012年2月8日,甲向B银行借款20万元,未经乙、丙、丁同意,便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012年2月15日,因经营需要,A企业向C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为3个月。
2012年4月8日,戊出资10万元依法加入A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A企业因管理不善,经营状况恶化,C银行的债权到期后,A企业无力清偿。C银行要求甲、乙、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该笔借款,戊以该借款发生在自己入伙之前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以劳务作价25万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戊拒绝向C银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以劳务作价25万元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甲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戊拒绝向C银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A公司是以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以来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A公司与胡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其位于阳光小区的10号楼204房屋租赁给胡某,租赁期限为1年。
(2)1月5日,A公司与邓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阳光小区的15号楼506房屋租赁给邓某,租赁期限为3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收回房屋,邓某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3)4月8日,谭某找到A公司,请求将其位于月光小区24号楼的101房屋租赁给自己使用,因为自己就在该房屋附近上班,A公司告知谭某,该房屋装修刚刚完成,室内还存在有毒气体,会影响身体健康,但是谭某贪图上班方便执意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4月10日,A公司与谭某就月光小区24号楼的101房屋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4月15日,谭某因无法居住该房屋,遂通知A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5月1日,A公司与宋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星光小区12号楼119房屋租赁给宋某,租赁期限为1年。5月15日,A公司将该房屋卖给B公司,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5月16日,B公司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而要求宋某搬离该房屋,宋某以租赁期限未到期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胡某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A公司与邓某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谭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宋某拒绝搬离租赁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与胡某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本题中,租赁期限为1年,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视为不定期租赁。
(2)A公司与邓某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谭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宋某拒绝搬离租赁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在租赁期限内,B公司无权要求宋某搬离租赁房屋。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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