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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1)

发表时间:2014/3/6 9:26: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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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25日、26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4、公司章程的制定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这些文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提示: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完全相同,注意二者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区别。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重要)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任职条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点)。

提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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