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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车船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7/3 9:43: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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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车船税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车船税采用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税收优惠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登记时间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核定时间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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