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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资料(11)

发表时间:2013/11/12 9:44: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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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选资料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二、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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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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