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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五章(2)

发表时间:2012/3/6 10:40: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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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 同 的 订 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订立合同;非完全民事行为崩离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二)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三) 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由于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记载准确、清楚。

(二)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标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四类:(1) 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与有价证券等。(2) 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3) 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4) 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对于不以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

(三) 数量

数量是对标的的量的规定,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不能成立。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四) 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体现出来。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生物等性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对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其内在素质的衡量方法。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多种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 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运输合同中的票款或者运费等。作为主要条款,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其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依据。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履行地为提货地;卖方送货的,履行地为买方收货地。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由谁承担,以及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发生纠纷后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种类的合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有的需要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履行,如买卖合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履行,如运输合同;有的需要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的方式履行,如承揽合同等。履行方式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它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如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如果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可以不进行约定;如果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要经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若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则还要明确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四、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同时,有些行业(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邮政等商品供应或服务行业)需要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形成了“格式条款”。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参照这些文本订立合同,可以减少合同缺少款项、容易引起纠纷的现象,使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

(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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