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知识点一: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6.阻止出境。
知识点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5.交通邮政检查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三)被检查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
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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