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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3)

发表时间:2011/11/30 11:32: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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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3)

五、票据保证

1、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为2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附条件总结:

(1)背书: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是有效的;

(2)保证:票据保证时不能附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案:C

【例题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六、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汇票上的各项背书是否连续。

解释: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例题1】定日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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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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