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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公司法律制度(2)

发表时间:2011/12/20 10:59: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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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公司法律制度(2)

(二)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20%的股权,如果乙公司准备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时,甲公司应当回避,没有表决权。

【例题1】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答案: D

解析:《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即,只有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可以由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经理没有这项职权。本题正确答案是D。

【例题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答案】X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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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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