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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劳动规章制度
(1)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4)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变更(而不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2.相对自愿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的自愿原则有绝对自愿一致和相对自愿一致之分。绝对自愿一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拒绝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相对自愿一致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而言的,如企业实施股份制之后用人单位发生了改变,或是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等,那么即使有一方拒绝变更劳动合同,也不能再履行原劳动合同了。
3.因劳动者不能胜任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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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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