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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增值税法律制度内容

发表时间:2012/7/19 9:37: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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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章节重点:增值税法律制度内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由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增值税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目前,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谓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

1.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二) 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行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 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意义在于,两者的税法地位、计税方法都是不同的。两者的税法地位或称税法待遇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用购进扣税法抵扣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正由于两者在税法地位上的差异,计税方法也各有不同。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一) 销售货物

1. 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 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 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2) 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3) 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3.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有关混合销售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 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4)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4. 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1)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 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 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 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 缝纫业务,征税增值税;

(8) 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9)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1)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3)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四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三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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