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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提示:(1)“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2)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基本规定: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5.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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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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