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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2)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提示】(2011年新增)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四、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税率3%)
1.子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提示】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提示】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税率3%)
1.子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行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提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3.其他工程作业是: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提示】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税率5%)
1.金融业子税目: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提示】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提示】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税率3%)
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五)文化体育业(税率3%)
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表演、播映)、体育业。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率5%)”税目的征税范围;
【提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3.经营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六)娱乐业(税率5%-20%)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税率5%)
1.子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2.特别提示内容:
(1)代理业:
①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③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租赁业: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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