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为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确定不同资源的适用税额时,遵循了资源条件好、级差收入大的品种适用高税额,资源条件差、级差收入小的品种适用低税额的基本原则。各税目和税额幅度如下: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7.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在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时,还应注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征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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