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精讲讲义(9)

发表时间:2012/9/10 10:36: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五、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刚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国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白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相关文章: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精讲讲义第六章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精讲讲义汇总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初级会计师考试资料 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4页,当前第3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