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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三章(9)

发表时间:2012/4/10 10:25: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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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九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特点

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

3.税率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纳税额)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5.税收减免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

4.减免规定

(1)对进口产品时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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