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项税转出―涉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原因,其购进时发生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有关科目。如购进的货物在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企业下属医务室等福利部门领用原材料等。
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详见教材89页例2-35、36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详见教材90页例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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