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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发表时间:2018/1/20 14:58: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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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点预习: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


受害人
侵权人程序起诉股东资格名义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利益董高监事会——股东
【提示】
(1)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
(2)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3)情况情急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监事董事会——股东
董监高以外的他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个人利益董事、高管股东直接提起股东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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