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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 济 法 概 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经济法的概念表明,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解决特定领域里的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是调整两类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就必须理解经济法所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对于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分类。
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社会关系都非常重要,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并由此影响经济法的法制建设。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在把经济法规范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例如,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税、金融、计划这三类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三类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这些政策及其手段的法律化,就分别是财税调控法规范、金融调控法规范、计划调控法规范,从而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又如,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来看,各国主要通过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来进行直接的市场规制,而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构成了一国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并可以进一步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规范,从而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
可见,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当然,对上述部门法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有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
此外,由于对一些领域需要进行特别监管,因而诸如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能源监管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这些都是在一般市场规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特别市场规制,相应地,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只不过是比一般市场规制法更加严格的特别市场规制法,都属于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发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体系,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实立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有助于完善经济法的立法。此外,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既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也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审理经济法案件。只有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才能找到适用经济法的最为恰切的规范依据,从而更好地实现经济法规范体系的漏洞和不足,推进立法机关更好地完善经济法的体系;使广大的市场主体可以更好地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的法治。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 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随着宪法的“经济性”的突出,许多宪法规定都与经济法直接相关。其中,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而有些宪法规范甚至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这些都使宪法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例如,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一规定对于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就具有整体上的意义。另外,在宪法领域里,有关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领域的规定,也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在其他国家的宪法里,还有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这些也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二) 法律
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因而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保护。对此,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中已有规定,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述《立法法》所列举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领域,恰恰是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重要领域,从而使法律成为经济法的非常重要的渊源。
目前,我国在经济法领域里已经有了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宏观调控方面,包括财税领域的《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金融领域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此外,与计划、产业政策等相关的还有《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则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上述诸多法律,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此外,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在时间效力上有所不同而已。其实,在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集中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等多种政策,大量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与经济法领域的具体法律、法规配合,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中央政府是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因此,大量的经济法规实际上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特别是在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更多。例如,在税收领域,与所开征的各个税种相对应,我国有诸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等十几个税收暂行条例。由此可见,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类似的情况,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也屡见不鲜。如《国库券条例》、《国家金库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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