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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选试卷九

发表时间:2011/8/4 9:48: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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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甲、乙、丙三个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加工生意。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在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1)甲认为当初丙一分钱不出而成为合伙人不合适,要求丙补交5万元出资,丙不同意。

(2)乙不愿再经营服装加工生意,拟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甲不同意,但也不愿意购买乙的财产份额。

(3)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万元人民币的服装购买合同,结果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装,以致已付出的3万元货款拿不回来。对于甲与戊签订服装购买合同,丙认为甲事先未与全体合伙人商量,而拒绝承担合同损失。

问题:

(1)甲要求丙补交出资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转让财产份额给丁?说明理由。

(3)丙拒绝承担损失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药业公司是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个国有企业。2004年3月18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药业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药业公司。5月14日,某市卫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药业公司进行整顿,7月2日,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0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间,债权人乙公司发现该药业公司经营状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该公司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药业公司破产,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药业公司破产。由债权人会议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2/3以上债权人表决通过。2004 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但在200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2004年9月,该药业公司曾放弃对某医院的120万元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

问题:

(1)整顿期未满,是否可以宣告破产?说明理由。

(2)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对甲药业公司120万元的债权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3.某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5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房产税6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7万元,向税务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70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该企业对2005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4600(产品销售收入)+400(其他业务收入)-3800(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房产税)-120(营业费用)-28 (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320(工资总额)-5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32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24×33%=106.92(万元)

问题:

该企业计算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并正确计算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设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大股东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一次性从B公司购入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0.23万元。B公司分别于2月10 日和3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800件和200件。每次货到后3日内,以货币付清全部货款。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1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1月30日前一次性向B公司预付定金40万元。1月20日,A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出纳在开具转账支票时,其他绝对记载事项填列齐全,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事后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补记,金额为40万元。1月28日将该支票交付B公司。

2月10日,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货共800件,并为此支付运费10万元。A公司收货后提出以下异议: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该项合同时,超越了权限。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每单超过100万元的经营业务均应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与B公司的合同,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未向股东会提请讨论,故合同无效,责任应由甲个人承担。

(2)该合同预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担保无效。B公司应退回定金。

(3)货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绝付款。

(4)发生的运费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规定由哪一方承担,故公司拒绝支付。以上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B公司决定暂停按期向对方发第二批货物,并就A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合法?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否合法?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甲能否对预付定金的转账支票补记金额?说明理由。

(3)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定金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定金合同从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6)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四、简答题

1.[答案]

(1)甲要求丙补交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成立时,丙以劳务出资是经过甲和乙同意的。

(2)乙不可以转让财产份额给丁。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丙拒绝承担合同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即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法律效力,由此而产生的效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成为合伙财产的来源;带来的风险,也应当由合伙人承担,构成合伙企业的债务。

2.[答案]

(1)可以宣告破产。《破产法》规定,整顿期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整顿期间,企业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本案中,甲药业公司在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能达到整顿的目的,因此应宣告其破产。

(2)不正确。《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清算组执行。

(3)对某医院的120元债权应作为破产财产追回后重新分配。《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甲药业公司在整顿期间自愿放弃了自己对某医院的120元债权,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内被发现,该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追回后重新分配。

3.[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500×5‰+(4600+400-1500)×3‰=1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12(万元)。

②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③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不符合规定。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270=50(万元)。

④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70×(2%+14%+1.5%)=47.2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47.25=8.75(万元)。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24+12+10+50+47.25+8.75=45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52×33%=149.16(万元)

五、综合题

[答案]

(1)①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②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甲可以对转账支票的金额进行补记。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定金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在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于1月30日交付定金,合同标的额为230万元,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低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定金合同从1月28日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运费由B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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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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