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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二章(1)

发表时间:2012/3/1 10:58: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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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额种类

(一) 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统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 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还须依公司登记管理法定程序设立,特殊公司的设立还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

2. 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因此,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如果其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即由股东按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约定比例出资形成,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 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 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 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氛围以下几类:

(1)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2)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

(3) 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

3.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筹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 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权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股权表现形式,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有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 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车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较多强制性义务。

(8) 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公司法》这一形式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公司法,则是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调整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活动,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等。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立法宗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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